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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提出时间(财产保全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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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3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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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常常伴随的手段。保全后,被保全人、案外人能否提出异议,以及提起何种异议,则是各方利益受到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后所要面临的问题。本文摘取部分案例,梳理裁判规则,以期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这一程序中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案外人针对保全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应当依据民诉法227条审查处理】

一、案外人基于对保全财产的实体权利,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查封行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审查处理。贵州中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处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撤销其裁定,发回重新作出裁定。

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黔执复26号华融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针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应依据民诉法225条审查处理】

二、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225条审查处理。郑州中院以是否超标的查封保全需要评估,仅凭双方举证,无法在执行异议中判断为由,驳回异议申请不当。河南高院裁定撤销,指令审查。

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执复450号郑州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超标的查封异议,应当证实财产价值】

三、涉案财产保全系轮候查封,且异议人未能举证证实保全财产的价值,故不能认定超额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系轮候查封,能否转为冻结,以及实际冻结到位金额均不明确,不足以认定存在超标的冻结的事实。被保全人也未提出相应保全财产的具体价值,以证明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冻结。

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执复15号中泰公司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四、已查封不动产后,仍以申请保全的金额冻结银行账户,确有不当,应予纠正。因异议人未证实已查封不动产的价值,对超标的保全部分的金额,异议裁定无法认定,应由执行保全实施部门核实清楚后变更冻结额度。

案例: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4执异8号齐鑫公司执行裁定书

【其他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

五、执行员未按照保全申请和保全裁定列明的顺序,怠于查封土地、存款,实际查封其他财产的,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可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案例: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1执异4号日百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

【不能被保全和执行的特殊财产,被保全人可申请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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