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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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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3 0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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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其依据新证据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只能按申请再审或申诉处理。


【裁判实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

杨庭昌,男,成年。

被告:

铜仁市万山区交通运输局(简称万山交通局)

杨庭昌起诉请求:

判令被告万山交通局赔偿损坏原告杨庭昌的经济林、退耕还林山林、土地、粮田的经济损失合计1,109,290元。

其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是:

万山交通局副局长姚元卫于2017年9月份组织施工人员杨秀军、杨秀佳、杨再清等人在万山区下溪乡报溪村石榴山一组维修组级公路和新修公路,将杨庭昌的退耕还林地(杉木、丛木、喜树)、经济林(板栗、枣子树、梨 树、李子树、柿子树、石榴树、枇杷树等)、粮田、自留地等合法财产损坏和占用。


(二)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

双方争议的万山交通局是否组织修建公路,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杨庭昌的财产,并造成1,109,290元的损失的事实,杨庭昌仅提交了17张现场照片,但该照片仅能证明现场情况,杨庭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系修建杨庭昌所述公路的组织者或者施工者,且实施了侵害杨庭昌合法权益的行为,故该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本案中,杨庭昌主张万山交通局修建公路,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杨庭昌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组织或者直接施工修建了杨庭昌所述公路,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杨庭昌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存在的损失情况,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系原告所述公路施工的组织者、施工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山交通局实施了侵害杨庭昌财产的行为,对杨庭昌要求万山交通局承担赔偿损坏原告经济林,退耕还林、土地、粮田的经济损失合计1,109,29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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