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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怎么处理(一般小事故逃逸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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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2 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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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被害人刘某夫妻二人晚饭后欲步行至马路对面的湖边散步,穿越马路时被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刘某被撞到对向车道,被王某驾驶的货车碾轧,两次事故几乎没有间隔。刘某当场死亡,张某随即报警,王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刘某在第二次事故发生时存在生理反应。

【分歧意见】本案对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的刑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正常驾车行驶,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的行为,张某因驾车观察不周,将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撞至对向车道,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如果不考虑其此后肇事逃逸的行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是否应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进而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次事故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危害结果,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是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只有在无法查清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才适用第61条的规定,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本案能够查清王某的正常驾驶行为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其在事故的发生中也不存在过错,故王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也就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其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导致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看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王某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就本案而言,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犯罪构成上进行分析,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本案中王某系正常驾驶,刘某被对向车道行驶的张某撞击至王某的车下,两起事故几乎没有间隔,王某不具备反应时间,王某驾车碾轧刘某并不是出于王某驾车观察不周,既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既然王某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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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怎么处理(肇事逃逸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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