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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期限(2023年刑事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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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2 2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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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各种刑罚的执行

(一)管制的执行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拘役的执行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看守所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死刑缓期执行减刑为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在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死 刑的执行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立即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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