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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
甲方出卖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四至为:东至 ,
西至 南至 ,
北至 。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据,甲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有:
房屋内装饰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有:
。
二、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买卖上述房屋的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该款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收款, 甲方指定的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收款人: ,甲方收款后给乙方出具收款条。
三、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交钥匙视为房屋交付,房屋交付之前的风险、税费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四、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房屋装饰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被损坏、拆除、带走的,甲方按被损坏、拆除、带走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备设施重新购买新的价格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甲方保证出卖给乙方的房屋无产权争议,未设定抵押担保,不存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涉及相关未了结的民事纠纷。
3、甲方保证买卖房屋交付前,所欠的水费、电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由甲方与相关的权利人结清,乙方不承担。
乙方保证按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购房款。
1、因买卖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甲方应在交付乙方房屋时将其有的产权凭证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凭前述文书和本协议对所购房屋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
2、本协议生效后,如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征收、征用买卖房屋,补偿权由乙方行使,与甲方无关。
3、当买卖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当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