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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权利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不同于债券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杜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由此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需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此为概括转让的前提条件;
2. 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此为概括转让的必备条件;
3.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此为概括转让的实质要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该转让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这与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时一致的。
4.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有双务合同的存在,此为概括转让的适用合同的范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要转让整个权利义务,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承担债务,因此,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可能发生概括转让,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情形。
5.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依法进行,此为概括转让的形式要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的,依照规定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否则,概括转让的协议不发生概括转让的效力,但不影响报批义务的履行。
上诉人刘某全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三人石某红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签订的武宣东门塘综合市场20号门面合同;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上诉人刘某全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签订的武宣东门塘综合市场20号门面的租赁合同;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刘某全在2016年12月13日交门面租金、押金、广告牌费用共9000多元给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于2017年1月1日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签订《东门塘综合市场租赁合同》,将东门塘市场美食餐饮020号门面租给上诉人刘某全。因上诉人刘某全签订的合同被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江葵中收回,上诉人刘某全签订合同的内容与上诉人刘某全提供的他人与武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一样。2017年3月1日至3月15日经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同意上诉人刘某全装修020号门面,物业管理人员同意上诉人刘某全自2017年3月18日开始试业,至2017年4月初,上诉人刘某全经营期间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江葵中收了上诉人刘某全的门面合同,但是上诉人刘某全没有对江葵中和任何物业管理人员说明或签字表示要放弃该门面并转让给他人。2017年4月初,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另与一审第三人石某红签订合同,使上诉人刘某全经济受到损失,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应予赔偿。三、江葵中拿走上诉人刘某全的合同,不问上诉人刘某全的真实意思表示,便与一审第三人石某红签订转让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欺骗上诉人刘某全及儿子购买东门塘门面后,同意上诉人刘某全租一间资金少、面积小的门面经营,不久就把上诉人刘某全赶走,让一审第三人石某红霸占,造成上诉人刘某全偿还贷款困难,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与一审第三人石某红有共同责任。四、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私自解除与上诉人刘某全签订的合同,不把上诉人刘某全交给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的门面租金、押金以及广告费履行好手续,说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没有意图解除与上诉人刘某全的合同。由于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不讲诚实信用,采取强迫欺骗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上诉人刘某全签订的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某物业公司不讲诚实信用,采取强迫欺骗的手段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刘某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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