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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令2003年第30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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