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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或公司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 身份证号:
经营地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为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甲方对乙方有关人员施行给予单店投资份额、分红权(以下合称“分红权”)激励,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决议: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设立分红权。
1、门店分红。即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乙方是甲方所惜人才,甲方通过对乙方取得投资分红权所需条件评估审核后,让出乙方所在店以原始投资收益为依据给乙方分红作为激励,乙方分红比例为该店的 %。
2、立项分红。即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乙方是甲方所惜人才,甲方通过对乙方取得投资分红权所需条件评估审核后,让出新项目的投资收益给乙方分红作为激励,乙方分红比例为该立项的 %。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经甲方股东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可以获得分红权,乙方接到书面通知30日内支付 元受让分红权。如不需要乙方支付对价的,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获得分红权;如乙方经甲方书面通知需要支付对价,乙方自支付对价之日起获得分红权(乙方不支付对价的,视为放弃获得分红权)。如乙方拒绝取得分红权的,应向甲方明确表示拒绝。
分红权为乙方特定人员业绩激励,由其独立行使,分红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不得赠与他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分红权自然消灭。
1、在甲方约定的服务期间内,乙方在服务期间内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公司的分红权。
2、乙方在行权期间出现2次不具备附件1所需条件或违反该协议条例的情况,甲方有权收回乙方在公司的分红权。
3、甲方根据本店面\企业经营状况及乙方的工作成绩,可以决定部分或全部收回乙方的分红权(此为乙方职务调整或有重大过错或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经甲方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被收回分红权的持股员工自甲方做出收回决定之日起不再享受该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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