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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权利人承担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全部追偿的民事责任形态。
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之下,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损害造成的后果。
(1)从产生责任的原因而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2)从责任的范围而言,数个行为人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从责任的外部效力而言,权利人有权向任一行为人主张全部赔偿责任;
(4)从责任的内部关系而言,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部分行为人承担的是最终责任;
(5)从责任承担后的对外法律效果而言,任一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其他所有行为人对外的责任消失,权利人不得再向其他行为人主张责任。
(一)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连带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各责任人存在连带的法律关系。
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请求权的竞合,基于不同原因发生同一结果须承担同一内容的给付。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
连带责任有共同的目的,即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而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不具有共同的目的,数个责任人各自有单一的目的,仅是基于不同的法条规定责任内容偶然同一而已,不真正连带责任并非法律或者当事人有意设立,责任承担并不存在着实现共同目的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共同目的或法律的特别规定是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根本区别。
(三)内部求偿权存在区别。
连带责任在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后,享有对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请求其它连带责任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这就是连带责任的内部求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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