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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既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移送起诉的公诉案件,也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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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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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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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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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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