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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类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三、资产损失扣除类
四、发票等合规票据类
五、税收优惠类
基本情况:
某公司为了达到上级交的任务增加会计利润,在2016年年底计提一笔关联方利息收入并没有实际发生。
问题:
这笔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时能否做调减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事务所意见:
对于此类运用盈余管理手段虚增利润的情况,根据相关借贷合同或协议判定,如果按照税法口径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经判定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则不应进行调减处理。
企业意见:无
建议:
1.按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2.确认该项利息收入属于调节利润,并未实现,未来有合同取消的可能,调减有风险;
3.税务师不应扩大执业风险,根据目前证据发表意见,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调减。
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中,包括商业、写字楼、住宅、车位等业态,其中住宅包括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经适房三个类型。该项目自住型商品房和经适房在招标文件中确认为还建项目,单价已经由政府确定,不得更改。在进行该项目的完工清算时,还建用房的销售收入应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同时,将此金额确认为项目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
问题:
如何确定还建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的价格?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明确,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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