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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行政诉讼书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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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07 00: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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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称“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6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该一年的起诉期限应当如何定性?“知道或应当知道”如何理解?本文将结合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此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和探讨。

一、案情简介及问题的提出

被告系某行政机关,曾就某大型项目作出规划批复。地方政府依据该规划批复实施了征收行为,原告是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原告曾就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将规划批复作为证据提交并送达给原告。在起诉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案件败诉后,原告又针对规划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原告针对规划批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从什么时间起算?

对此问题,有一种观点是:在前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已经收到地方政府提交的规划批复,因此,应从原告收到规划批复的时间作为原告知道规划批复内容的时间,并相应起算起诉期限。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呢?

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不同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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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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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适用条件

起算时间

对应法条

六个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

一年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

五年

不动产之外提起诉讼的案件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2款

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