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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要达到两个方面的目标:第一,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第二,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义务与责任,属于市场行为的范畴。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不适用: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例外)。
二、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建筑材料适用)
理解: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矿产品、农产品不是;电力、煤气是)
(2)必须用于销售为目的(纯科学研究、纯为自己用的不是;销售为目的不一定经过销售渠道:赠与、试用、买一赠一、买大赠小等属于)
(3)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仅限于生产
2.产品质量:具有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
我国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1)层次管理、区域管理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分工管理
质监局:标准化、计量、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销掺假和冒牌行为。
(3)原则:同一问题不能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产品质量检验:检验机构根据一定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