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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斗殴中正当防卫的适用空间
首先要清楚,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是互殴各方均有对对方加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
在伤害案件中,相互斗殴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之目的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是一种相互侵害,都具有互相侵害的意图,因此,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方打你,你就还手打对方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的处理实践中,一般视为你们双方都在积极追求损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权益,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通常会被视为互相殴打,而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实践中,如果别人先动手打你,你还手把对方打成了轻伤以上的伤情将会面临刑事处罚!除非是对方拿刀,棍棒等严重威胁自己一方的生命安全的,或者对方已经不再攻击,你还继续殴打对方,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之所以实践中如此操作还是国家不鼓励采取私力救济,即靠自己来解决,而是要求助于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除非是已经到了严重威胁自己的生命安全了,才鼓励你特别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鼓励人们群众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使得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20条规定的特别防卫权。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