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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人身伤害侵权关系,一种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可以主张两种不同赔偿,其中,它们有的项目可以共同存在。
当一起车祸案件存在上述两种法律关系时,一方面受害人可以主张人身一般侵权赔偿,一方面受害人可主张工伤赔偿。一般侵权赔偿的赔偿义务人包括肇事司机、肇事司机单位、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等;工伤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人主要为工伤保险基金。
回到题目的问题,所谓对方没有赔偿能力,实践中通常是指侵权赔偿的义务人一方,事实上,解决的办法可以有两个:
侵权法律关系中,法定的承担侵权义务的人可以很多,除了上述的肇事者单位、保险公司等外,还可存在有道路管理机关等,完整的赔偿义务人范围,可以提高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进而保证赔偿的最终完成。
当出现工伤的时候,如果侵权途径走不了,那么应当寻求工伤赔偿途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仍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谓的工伤待遇包括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