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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
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权利的具体类型。近代民法上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对抗。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并特别强调法律关系确立的这种联系的本质,不是以拘束为中心,而是以设定一种自由空间为中心,即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就是权利。
萨维尼将权利分为三类:第一,人自出生时起就拥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可剥夺,称为”原权”(Urrecht),大致相当于所称的人格权;第二,关于物的权利。”物”(sache)指可以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当时的物权主要指所有权,属于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第三,债权关系,即所谓”人与他人的关系”,仅限于指与他人特定行为的关系。萨维尼还指出,债权与所有权有区别,但也有类似,其中一点就是债权与所有权一样,也具有以主体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质。所以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一经成立也就划定了债权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种独立的意思支配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总之,债权与物权同属权利的具体类型,都确定了权利人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空间一经确立就成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预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与其也毫无关系。法律对这种秩序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何种保护,是个人意思无法达到的领域,这与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设定迥然有别。简要说来,意思自治给个人自由进入债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当事人是否进入、怎样进入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关系,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但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就成了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秩序,而不是法律关系具体的内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了联系,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秩序,不得随意破坏,这就决定了债权的不可侵性。
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国学者Demogno清楚地指出,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所以债权的相对性表明的是权利行使的范围,即权利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人。
理论上说来,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上述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当然也应适用于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⑤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受理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事关债权人身份的取得、债权人的表决和受偿、破产清算程序抑或再生型的和解和重整程序的选择。可以认为,债权申报审查工作的好坏事关整个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在债权申报审查实务中,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熟思慎虑。
债权申报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中,是债权人(除职工债权)进行身份确认,并取得表决权与受偿权的必经之路。管理人应协助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将申报事宜予以公告。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在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30日至3个月内(包含本数)进行确定。
管理人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如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时,应当附有相关文书范本电子版,以供债权人下载填报。也可以在通过邮政EMS向已知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通知书时,附纸质版相关文书范本。管理人要提前为债权人准备的文书范本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除以上文书范本,管理人在接受债权申报时,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交以下文件:
第一,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等,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等,非法人组织提交其他组织证明文件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报,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第二,债权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2.债权性质、债权种类、债权发生时间、债权到期日;3.债权是否附条件和期限;4.申报债权的金额;5.有无财产担保或优先权;6.是否为连带债权;7.有无连带债务人;8.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9.债权形成的基本事实;10.申报债权利息、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当另行提交计算清单;
第三,债权金额和债权发生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2.债权人的支付凭证,如付款证明、发货记录等;3.债权人请求偿债的证明、财产担保证明、债务人已偿还部分债务的证明、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文件;
第四,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姓名或名称、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收款银行、账号、户名等确认信息;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授权委托权限等事项;第五,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二款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应结合债务人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应当对破产债权进行实质审查,破产债权的最终确认应当以管理人的实质审查作为前提。如同作为法官审理诉讼案件,管理人需对破产案件中每一个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以及性质、金额、担保情况、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有可撤销的情形等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果就如同法官出具判决书。
管理人应根据《民法典》《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拟定审查债权规则,并依此规则对各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债权审查规则》必须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及立法精神。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不应完全依赖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管理人为审查债权可以自行调查与收集、整理证据。管理人必须将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证据材料保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核实;对于复杂、疑难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聘请审计机构就申报债权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和调查;管理人可以对债权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管理人可要求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对账,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征询函》;债务人相关人员下落不明、不反馈意见、不提交证据材料,或者财务记录不明的债权,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申报材料和管理人依法取得的其他材料予以审查认定;对已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可以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笔者认为管理人在审查已申报债权时,应当尊重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予确认。
和债权人建立良性关系有助于提高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通过率,有助于推进工作进程及减轻法院的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管理人要充分利用好微信和邮箱等交流工具,提高与债权人的沟通效率,同时以开设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及时发布破产程序的相关动态。但是,笔者反对以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进行沟通,因为在大部分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债权要么受损,要么不能受偿,一部分债权人会因此抱有负面情绪,如果建群,极有可能形成群体性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破产工作难以进行。在与债权人的沟通遇到阻力时,不应直接放弃或与对方进行对抗增加对方的抵触情绪,依据笔者经验,实现有效沟通,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第二,严格遵守管理人《债权审查规则》,做到公平、公正;第三,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合法权利;第四,沟通时,要不卑不亢,坦诚相待,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要为债权人保守秘密。此外,要根据债权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对于一些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大型公司,由于其内部决策的做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管理人最好将这些债权人的债权审查情况和债权人会议表决内容提前一周告知债权人的联系人,以便于其上报和走流程。如果不提前告知,将导致联系人无法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往往会做出弃权处理,如此一来将会影响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的通过。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应当审慎审查破产债权,管理人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更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审查原则。同时,管理人要坚持向法院定期汇报,重大事项随时汇报;在履职中要取得法院的支持和助力,提高工作效率;要与债权人建立良性沟通,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人的参会率和表决率。受理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是破产工作中的核心,是一项庞杂又精密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工作模式。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如下证据:
(1)债权证明。即证明债权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文件,如合同、借据、法院判决等。
(2)身份证明。债权人自己申报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3)担保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
第一,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第二,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第三,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