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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指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或以不合理的对价交易导致其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加重,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有影响时,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民事权利。实践中,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行为,严重侵害或影响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民法典》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人撤销权作为一种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其行使首先应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为前提和基础。
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撤销人的债权应当进行一定形式上的审查和大致的判断,该债权须是既存的、合法性债权,不以期限是否到期、是否仅限于金钱债权种类为限,也无需对债权人债权的准确数额进行审理认定。但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诈害行为时就已经存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成立时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判断标准,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后成立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溯及既往而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债务人通过赠与合同方式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对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不论债务人主观动机如何,均应予以撤销。
3.债务人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只有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才有撤销必要。不要求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的主观过错,亦不论债务人相对人对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是否知情,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影响到债权的实现,均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