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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民法典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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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13 1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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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建筑物 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是高层或者多层建筑物产生,并在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后出现的物权种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共有部分按其专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业主是指享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中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二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三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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