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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范本合同纠纷模板(民事诉讼律师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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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0-05 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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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函

作者:律寒网。专业代发律师函平台。千余名合作律师,快速解决阁下的法律纠纷。转载请注明出处。

致xx:

湖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委托,指派XXX律师就阁下侵犯委托人名誉权一事,特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陈述及相关证据显示:2015年11月19日,委托人和贵方就黄梅县永宁路27号、28号商铺达成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一年且委托人享有无期限续租权,第一年房租50000元,房屋押金12000元。上述租期到期后,委托人陆续续租案涉商铺。2018年7月1日,委托人与贵方就案涉商铺再次达成租赁关系,约定租期为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6日,委托人于当日支付租金8万元,贵方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另,委托人于2018年4月14日将28号商铺转租给案外人李欣欣,租期至2019年10月28日止。2018年10月29日,案外人陈冬冬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案涉商铺。12月19日,案外人陈冬冬要求委托人及李欣欣进行腾退,委托人才知晓贵方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7月16日到期,委托人即向贵方表示解除租赁关系并返还租金,但贵方一直未予处理。后李欣欣与陈冬冬就28号商铺达成租赁协议,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李欣欣于2019年7月28日将委托人诉至黄梅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委托人返还李欣欣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的租金38000元。因案涉房屋贵方欠缺租赁权致使委托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委托人向贵方要求返还租金,贵方一直不予处理。

本律师认为:原、贵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贵方与案外人浙江迅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案涉永宁路27、28号房屋租赁租期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案涉房屋于2018年10月29日被案外人陈冬冬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该房屋上原租赁合同即已到期。现贵方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取得案涉房屋的后续租赁权利,而转租是以承租人的租赁权的存在为基础的,故委托人与贵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贵方缺乏租赁权致使转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故委托人请求与贵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

故,本律师正式通知请阁下,委托人与贵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贵方应返还委托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的房屋租金41000元及房屋押金12000元,合计53000元,并以5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否则,委托人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将由阁下承担。

特此函告!

湖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XXX

执业证号:XXXXXXXXXXX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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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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