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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属于谁(土地管理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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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9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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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地农民咋办#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从国家对外的含义解释土地所有权,也能得出集体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的结论,从而产生了土地财政现象。土地财政的拆迁政策下,失地农民生活难以保障;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充分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利益,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可以利用土地资源等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法律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农民失地类型

法定的农民失地。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农民失地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第二,国家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低于法定面积被依法撤销;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

约定的农民失地。在现实生活中,下列情形也能被评价为农民失地:第一,地方政府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以承包责任地抵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费用的;第二,合村并居实施过程中,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将土地流转给农业大户的;第三,每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农业人口。

失地农民生活困难的原因

就法定的农民失地而言,失地农民生活困难主要原因为土地财政。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农村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又需要安置农民住宅,征地实践通常不具体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更不知道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标准。

如,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依法撤销等情形而言,《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仅规定剩余的集体土地归国家所有,但未规定对剩余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处理办法;各地经济开发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事实上全部转用为建设用地,倘若以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兴办各类企业,但较多的实施却是产权不明确,开发区的农民仅能在企业打工。

就约定的农民失地而言,尽管约定时土地流转价格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求,但我国居民生活费用几乎每年上涨,如,最近的青菜有些地方上涨到每市斤3元;若干年后,约定的失地农民倘若不能调整流转费用,生活可能就没有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土地流转费用在行政、司法实践中非常困难,如,2004年,南京某区的天生桥集体经济组织将建设用地等租赁给某公司开发,土地租赁费难以上调等。

农民失地类型及生活困难的原因

法律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民法典》在特别法人一节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四个法人之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被撤销,值得社会研究和关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基础条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仍有大量的剩余土地,且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土地财政,并促进地方政府考虑设立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重要性在于:第一,农民不是以农业经营为唯一范围,如,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房地产企业等。第二,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平等的资源投资,农民等群体可以共同致富;第三,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性,不仅包括新增人口,还可预防自由资本干预;第四,特别法人能够使集体资产增值保值,如,合作法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等。

《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也可以解决约定的失地农民生活困难问题。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其基础条件或客观情势发生了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变化;以土地流转为例,多数人不能预测十年后的市场变化,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十多年前的土地流转价格显然不符合基本的分配正义。情势发生变更主要情形包括物价异常上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诸如上文列举的天生桥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流转合同。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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