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a99

【职务侵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辩护减刑成功

  • a99
  • 2021-11-02 16:05:39
  • 鹿泉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鹿泉律师事务所,具有8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谢某等12人单独或者联合经事先预谋在20XX年9月至20XX年1月期间在某电脑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分9次将1360.1公斤的锡渣装纸箱送至包材库区,然后一起将装箱的锡渣搬上叉车,并运送至码头与俞某碰头,将锡渣装至周某、朱某(身份未明确)、熊某(身份未明确)、徐某(身份未明确)驾驶的货车工具箱内。后俞某、周某等人开车出公司,由俞某销赃给施某(另案处理)、黄某(另案处理)。经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360.1公斤锡渣价值人民币118389元,本律师代理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涉案价值人民币99475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推荐:经侦立案后可以撤销吗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详阅了整个案卷材料,庭前和法官积极沟通,法庭上的辩护观点也十分鲜明:

第一,辩护人对起诉书中确定的侵占次数和数额有异议。对于植物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而言,确定侵占的数额非常关键。本案被告自20XX年至20XX年多次作案,时间跨度较长作案次数比较频繁。但是除案发当晚外,被害人某公司一直以来并没有发现锡渣丢失,侦查机关也没能起获赃物。被告归案后,距离其第一次作案已经经过了数月。在接受询问时被告人已经记不清自己在这几个月中到底做过几次案,也无法准确记忆每次作案时侵占的数量,对侦查机关的供述是依靠自己的推算得出的结果。被告没有记日记,违法所得也没有记账,其推算依据就是“大概三四天作案一次”“大概每次偷三四百斤”这样模糊额概念。被告这样推算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肯定存在差距,而且差距不会太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定罪量刑时,对于犯罪数额的确定一定要谨慎,一定要以切实可查的证据为基础。

第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书》中确定的“被盗锡渣价格”有异议。首先《价格鉴定结论书》第九条规定:价格鉴定的限定条件是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真实。而委托方所提供鉴定资料的唯一来源就是被告人单方面口供。因为本案时间比较长,单凭口供肯定与事实存在差异,因此《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依据就是主观的、片面的。其次,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需要估价的,应当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也就是说只有对于已经扣押、追缴、没收的物品估价机构才能进行估价,对于无实物的涉案物品,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估价鉴定。本案涉及的赃物并没有被公安机关追缴回来,公安机关仅凭被告陈述就委托价格鉴定机构鉴定赃物价值,没有法定依据。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职务侵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辩护减刑成功 http://www.gdmzwhlytsq.com/a/sndypt/dy1/a99/163662.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2日 星期二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