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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词提纲应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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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6:44
  • 江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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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案辩护词提纲应如何写?

汤某系**市人,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区**路**号。2013年12月11日至15日,汤某与同学周某一起共同盗窃摩托车三辆,经估价总值9010元。经查,汤某加入盗窃活动是受到周某怂恿,并且害怕被同学嘲笑胆小而加入了周某盗窃摩托车的活动。这是汤某第一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盗窃中主要负责望风以及掩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公安局立案后,汤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悔罪表现。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对汤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

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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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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