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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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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6:39
  • 桂林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桂林律师事务所,具有12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法律规则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情况有哪些?

(1)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指定辩护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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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二、指定辩护的程序正义

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拉得布鲁赫说:“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是一种形式,程序法是法律的形式,是形式的形式,但正是程序法 指定辩护 最能反映社会变化,就像一艘大船的桅杆顶端。”可见,程序公正在司法活动的地位何等重要。中国学者提出了刑事司法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

1、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中;

2.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

3.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对待;

4.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要求;

5.法官的裁决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

6.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后确定。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对指控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力加以制约。辩护权是程序公正的不可分割的必要条件,正如美国德肖微茨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它任何种类的,都不仅是目的,而是一种程序;为了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告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指定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并加强被指控人在诉讼中对抗指控,捍卫自身权利或利益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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