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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盗窃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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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05:31
  • 江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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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盗窃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

未成年人资窃罪的辩护意见要写上辩护人的所有身份信息、还有委托律师的身份、辩护的理由,辩护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辩护,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二、未成年盗窃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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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受XXX指派,担任被告人胡某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胡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胡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2年10月16日,在2009年9月5日、14、15日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胡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2、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计划实施犯罪,到犯罪的实施,直至到最后赃物的销售这一系列行为,被告人胡某均不处在主导作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胡某都是被动参与。因其年少无知,在他人的鼓动下,经不住物质诱惑,才有了盗窃行为,盗窃也只是满足一时之需,主观恶性小,并且盗窃的物品已经基本发还给失主,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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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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