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由于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保险仲裁请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来进行审理,保险仲裁由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裁决.双方都有义务执行这个裁决。保险仲裁一般都是在发生争议前双方在签订契约时就订明仲裁条款.也有争议发生后,双方经磋商达成仲裁协议的.与法院诉讼相比.保险仲裁仲裁有很大的优点:保险仲裁一是仲裁有比较大的灵活性。
保险仲裁不拘形式,不公开审理,保险仲裁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自己决定仲裁程序;保险仲裁二是仲裁员一般都是熟悉有关业务的专家,经验丰富.所作的仲裁一般为双方所信服;保险仲裁三是一般来说仲裁手续较简便.费用较低的。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都是明确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不会发生争议。
但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当事人来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知识性,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有不同意见时,如何理解这些条款就成了解决争议的关键。
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在当事人订立前,其条款和基本内容就已经由保险人拟定好了,加上投保人一般来说都比较缺乏保险知识,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意思也只能凭借保险人的解释和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
这样,对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就容易产生不一致的理解,理解不一致就需要有关机构和部门对保险合同予以公正、合理、合法的解释。
在实践中,仲裁机构与法院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的时候,一般坚持几项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公平解释原则、合法解释原则、效力从优原则、文义解释原则、尊重保险惯例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大部分原则都容易理解,今天我们重点说说效力优先原则。
效力优先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事项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时,为了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法律规定其中某些约定的效力优先于其他一些约定。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口头约定于书面约定不一致时,以书面约定优先于口头约定。
2、保险单的约定与投保单等保险合同的其它文件上的约定不一致时,由于保险单是正式文件,而且相对于其它文件而言是最后完成的,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所以保险单的效力优先于其它文件。
3、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与一般条款不一致时,由于特约条款是当事人对一般条款的补充,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所以特约条款优于一般条款。
4、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不同形式记载时(加印的条款、批单、以手写或打印的保险单批注等)。
如果不同形式的条文在内容出现冲突时,根据其具有真实性程度的大小,后加的条款优于原有的条款,手写的条款优于打字的条款,打字的条款优于贴上的附加条款,贴上的附加条款优于保险单原有的条款。
其实这么多原则,最后都还是会依据有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原则,只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推动行业的更好向前发展。
保留相关资料(报案单、事故证明、医疗单据、车辆维修发票等),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评估,如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的理赔申诉;
如果保险公司未能满足投保人的要求,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首先需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期间,需要出席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最终做出判决;
如果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经济特区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
中止仲裁流程?中止仲裁流程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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