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劳动仲裁程序先后顺序详细步骤:
争议发生后一年内申请仲裁,递交仲裁申诉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仲裁庭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明确请求,答辩,调查事实,举证质证,辩论,陈述。
调解。
调解不成,裁决。
仲裁的基本程序:
当事人申请仲裁,并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开庭进行;
在作出裁决前先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
(1)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发生的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行为。提起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为获得仲裁、解决纠纷的一种请求,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只有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
(2)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是仲裁机构开始行使管辖权的标志。
(3)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以前仲裁裁决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由于执行法院级别过低,在确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随意性较大,2006年9月开始实施的仲裁法司法解释,才规定由中级法院执行的。
中止仲裁流程?中止仲裁流程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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