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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无效,临时仲裁无效怎么处理

  • 劳动法
  • 2024-04-20 08: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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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止,裁决结果是否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中止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仲裁程序暂时停止,待有关事由消除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或者进入终局裁决。对于仲裁中止后裁决结果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仲裁中止是由于出现法定事由,且该事由对裁决结果没有实质影响,那么仲裁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仲裁裁决仍然有效。但如果仲裁中止是由于出现法定事由,且该事由对裁决结果有实质影响,导致仲裁裁决不能正确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权利义务关系,则可能会导致仲裁裁决无效。因此,在仲裁中止期间,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也可以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

仲裁故意判错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主任进行报告。

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后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确实错在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当将需要重新处理的意见提交本仲裁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

仲裁委员会经过讨论决定重新处理已经发生效力的仲裁案件的,应当终止生效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并出具仲裁决定书宣布生效仲裁裁决书无效。

仲裁判决书多久失效

劳动仲裁裁定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的,一直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说协议的违约金无效是哪种情况

劳动仲裁说协议的违约金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5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理的预估损失范围,劳动仲裁可能会认为违约金无效。

2.违约金不符合公序良俗: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于苛刻、不合理或对职工的权益进行不当限制,劳动仲裁可能会认为违约金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无效。

3.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协议本身违反了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仲裁可能会认为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对于协议中违约金的有效性的判断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结果,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同时,以上情况仅是一般情况下的抽象描述,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情况。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仍然需要根据劳动仲裁机构的具体判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解释。

仲裁法20条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

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8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9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10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13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2]。

第14条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15条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章仲裁协议

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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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1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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