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劳动仲裁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1、什么是劳动仲裁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1、什么是劳动仲裁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仲裁案件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件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这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最多要六十天。
当事人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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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民法理论素有三类,确认指数给付,这是我和变更之诉。在这三类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共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但按照民法理论中确认之诉不适用实效的限制。
答:民法通则151条规定如下: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通则151条释义:
1.本条变化
本条规定系延续《民法通则》《合同法》而来,但做出了一定的修改。
2.规范目的与含义
本条规定旨在为因身处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力等而为有瑕疵之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提供摆脱约束的可能性。规则背后的支撑包括两个原理:自治原理和给付均衡原理。法律行为之结果显失公平,与给付均衡原理相冲突,该原理指向于法律行为效力之否定;而自治原理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一方对对方不利因素的“利用”,涉及其归责性;
二是“对方”意思表示之瑕疵,指向的也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
三是一方成立法律行为之意思,指向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肯定,表现了私的自治之中的自主选择。这里涉及两个原理的四个方面,经综合考量,导出了法律效果上的撤销权之发生。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双重要件说,即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和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另一方的轻率、无经验等从事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举证责任分配
撤销权人主张撤销相应的法律行为,应担负举证证明相关事实的责任。在归责性要件方面,主张撤销者需证明对方明知自己的不利状态,或者证明可以推断出对方“应当知道”的相关事实,对方“明知或应知”的结论可得出时,便可认定“利用”的存在。意思瑕疵要件方面,主张撤销之人需证明自己相应的不利状态的存在,而这样的状态足以影响意思表示的品质。结果失衡要件方面,主张撤销者需证明用于比对的相关市场等状况。
仲裁不是高于法院,因为仲裁是在处理劳动关系流程中第一顺序,而法院就完全不同于仲裁单独处理依据劳动法范畴范围之内的关系,而法院就范围更广,它不仅可以处理依据劳动法中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且涵盖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等只要一切有法可依的法院都可以受理,所以仲裁完全不存在高于法院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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