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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法(无性婚姻法院支持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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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8: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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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的婚姻不人道,无爱的婚姻是可耻的:因此毛主席主张婚姻自由

文‖非朱非墨

无性的婚姻不人道,无爱的婚姻是可耻的:因此毛主席主张婚姻自由

1930年9月,毛泽东同志作为候补委员,进入了政治局。这时候的中共组织领导人换成了从莫斯科学习归国的博古和王明。

这时候毛泽东同志在江西瑞金根据地,主持农村政治局面。在毛泽东1927年-1933年的大量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的过程中,他写了一本《反对本本主义》,这就是当时农村的调查报告和《调查工作》。

江西建立了中共“苏维埃政权”,在毛泽东的领导下,江西政权迎来了一个自由的时期。可以自由的结婚、离婚。甚至打破了生了孩子即无法解除婚姻的魔咒。

毛泽东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革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命。自此,结婚可以是自由的,离婚也可以是自由的。生孩子本身不是爱情的标志。

无性的婚姻不人道,无爱的婚姻是可耻的:因此毛主席主张婚姻自由


一时间女孩们把当时地方苏维埃政府办公室,当成了婚姻介绍所。难以找到自己心仪的对象,就在“介绍所”安营扎寨,直到公务人员为她们找到男人为止。

这段时间的新婚姻法实施,不仅给农民们打开了新型婚姻模式,更让一些有知识有文化的文人,看到了希望和曙光。

在这个新实施的自由婚姻法立法后,很多人甚至上午结婚,下午就离婚。这也是毛泽东同志始料未及的,但既然是革新自然就会有利弊,其弊端就是被有些人认为过分自由了,而无法约束自己的情感与行为之间的冲突。


无性的婚姻不人道,无爱的婚姻是可耻的:因此毛主席主张婚姻自由

还记得胡兰成与张爱玲的婚姻吗?很多人在看了胡兰成与张爱玲的婚姻经历后,甚为不解,大骂胡兰成是感情上的渣男。

他们二人1944年结婚,当时胡兰成38岁,张爱玲24岁。二人只写了一张契约性的文字:“胡兰成与张爱玲签订终身,结为夫妇乐,愿使岁月静好,现世安稳”。他们以这26个字为婚约,便算是结婚了。

由于胡兰成的工作性质,张爱玲当时仍然住在自己上海的家中,而胡兰成不久后就出逃到了沧州。到了沧州以后的胡兰成就有了新欢-护士小周;与此同时他还与另一位夏女士以假夫妻的名义同居。

虽然他与张爱玲此时还没有解除婚约,然而在事实上他们相当于已经离婚了,后来张爱玲去找胡兰成要说法,胡兰成却含糊其辞的搪塞了过去。而张爱玲亦是个聪明人,她明白这就是一场离婚,因此她坐船回去后,换掉了地址,从此消失在胡兰成的世界里。

这就是当时典型新婚姻法的模式,虽然没有通过政府办理,然而性质是一样的。因此很多人对当时那种过度自由的婚姻状态不理解,其实这种婚姻状态是新婚姻法试运行时的一种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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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以“反封建主义”的名义发动了自由婚姻运动。毛泽东同志主张普通农民可以选择自主婚姻。他所试行的江西婚姻法完全反映了一个观点:即两个人开始住在一起就被视为已经结婚,无论他们是否领证,都相当于婚姻事实成立。

这一观点最大的好处就是废除了私生子的观念,同居生子即婚生子。这是中国婚姻的一大进步。因此张爱玲和胡兰成的婚姻,虽然在我们当下看起来是相当不负责任且不能理解的。但为何他们二人却和离的那么自在且无怨无悔呢?

很多人把这归于张爱玲的洒脱,胡兰成的渣渣。其实并非完全如此,这是当时婚姻自由的一种常态。与他们相同的还有萧红与萧军、郭沫若与他的日本妻子,以及他和最后的于立忱、于立群姐妹的混乱,其实皆缘于此。


无性的婚姻不人道,无爱的婚姻是可耻的:因此毛主席主张婚姻自由


萧红当时是从家逃出到北平上高中,后来她回到家中被软禁起来。1931年萧红从家中逃出跑到了哈尔滨,她的未婚夫汪恩甲也追随而来,二人在东兴顺旅馆同居,半年后萧红怀孕并面临临产,这时候的汪恩甲不告而别。若不是前来解救她的萧军带她逃出旅馆,萧红当时已无力负担旅店的租费了。

自此之后萧红便和萧军在一起了。但由于萧军那时候年轻,脾气不好还大男子主义,因而经常和萧红在婚内发生矛盾,后来萧红实在忍无可忍,离开了萧军。之后又与端木蕻良产生了一段短暂的婚姻,这一次婚姻他们于1938年举行了婚礼,1940年萧红在香港因病去世。

萧红一生,实现了婚姻自主,他们皆因有情而在一起,又因不合适而分开,萧红与萧军,与汪恩甲,甚至于端木之间都没有过多的爱恨情仇。他们更多的是“和则聚,不合则散。”

然而这种感觉在当今婚姻模式下,仍然是让很多传统女性匪夷所思的。但却符合当时毛泽东同志提倡的婚姻改革。

正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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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萧红也不算什么,郭沫若的婚姻状态,被当下一些小编文人骂的更是狗血喷头。正是因为他每一次无所顾忌的抛妻弃子。

他老家的妻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然而新思想下的郭沫若,当时在新婚当天就堂而皇之的离家出走了。在没有抛弃发妻的情况下,他来到日本认识了一位护士,二人在日本结婚。佐藤富子当时家里并不同意她与郭沫若的婚姻,然而为爱皆可抛的佐藤富子不顾家里的反对,与家里断了关系,还改名为安娜,从此跟随郭沫若共同生育了5个孩子。

后来国内战争爆发,郭沫若又故伎重演不辞而别。安娜一个人辛辛苦苦的带着五个孩子远渡重洋来找他,却被他冷漠拒绝了。这时候我想郭沫若是源于恶人政治立场的自私,的确渣的比陈世美还陈世美。

后来郭沫若又陆续经历了几位红颜知己,最终把情感归宿安定在了一对姐妹身上。他们就是于立忱和于立群。但此时的他早已有了自己的孩子,对婚姻他追求的完全是“恋爱自由”,而非家庭牵绊。

因此当于立忱怀孕时,郭沫若很不爽。于立忱敏感的发觉后就选择了堕胎。堕胎不久后,于立忱陷入了抑郁,不久后自杀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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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忱与于立群姐妹


于立忱过后,郭沫若又搭上了了她的妹妹于立群。当时的郭沫若足足大了于立群25岁,也许是年轻让他充满了激情,他倒是与妹妹于立群生下了四男两女。

后来郭沫若去世,于立群在他的日记中发现了他和姐姐的恋情,于立群竟然无法接受,最后也以自杀终结了自己的一生。

郭沫若的情感生涯,说他渣也的确是渣,在婚姻这个问题上,其实毛泽东同志是有这样的主张的:红军的妻子只有在丈夫同意时,或者已经两年没有听到他的消息时才能同丈夫离婚。

虽然他对普通人相对宽松,但也并非就支持这种不负责任的婚姻态度。只是对于这些知识分子来说,大胆的社会实践本身就令人激动。因为这本身在当时社会具有某种正当性,并没有那么严苛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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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也让我们对另一对男女的婚姻感到困惑,那就是徐志摩和陆小曼,他们的婚姻在现在看来都相对随意,甚至不顾兄弟情面。

还有就是被人诟病的林徽因的爱情观,她被很多人说成绿茶Biao的原因之一,就是与徐志摩和金岳霖之间的暧昧关系。

无性的婚姻不人道,无爱的婚姻是可耻的:因此毛主席主张婚姻自由


其实这些在现在觉得抬不上桌面的话题,在当时却是一种大胆的革命,是一种反对封建制度,力求突破与革新的先锋思想。因此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无性婚姻在当时是可耻的,而这个性并不仅仅代表生理性,更多的是推崇。

婚姻应该具备“因爱而性”,爱与性相统一的美好极致的夫妻关系。

他们是在力求打破封建制度。

因性而爱的婚姻,在革命人士眼里,那是不人道的。

因此这就是那时候的名人、文人视婚姻为大自由的原因,他们的思想观念里不是不在乎,而是认为自己在搞“性革命”。

无性婚姻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无性婚姻要求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具体赔偿因人而异。《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所以无性生活是可以离婚的。但是要注意收集无性婚姻的有关证据。夫妻一方有生理上或精神上的疾病导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首先应当积极治疗。在治疗无效的情形下另一方应保存好相关治疗病历。以防诉讼中发生举证困难。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在对方否认没有夫妻生活的情形时,负责举证一方将很难得到有力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无性婚姻是否可以申请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无性婚姻”并没有被规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无性婚姻”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来说,法官在处理因“无性婚姻”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往往会依自由裁量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新婚姻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要是双方都觉得对方不错,不要因为这个事情就轻易的提出离婚,找准病因对症下药,心理有问题去看心理医生,生理上有疾病就是看医生,总之不要讳疾忌医,幸福生活还是要靠自己争取滴。无性婚姻也有能过的很好的,不过这都是少数,大部分人还是脱离不开饮食男女这四个字的。

无性夫妻多久申请离婚

只要不是因为正当的工作等原因两地分居没有性生活达到3个月以上,就可以提出离婚。

无性夫妻多久申请离婚

通常情况下,无法协议离婚,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时,需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等材料去管辖法院起诉,然后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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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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