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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拿了结婚证算骗婚吗(领了结婚证属于骗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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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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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抚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实锤吴亦凡作恶,骗婚心理原来这么可怕

满世界都是吴亦凡的瓜

今晚蹭个热点没跑了

那么,就从最新爆料的

聊天记录开始吧


在这段对话出来之前

我一直过于善良

完全没想到吴竟然用“骗婚”

那一套说辞去骗十几岁的女孩子。


一个地位、财富、外形各方面都占据优势的人

竟然为了快一点达到约Pao的目的

不惜去骗婚十几岁的女孩子

我想这才是目前实锤的“恶”



“骗婚心理”是一种邪恶的犯罪心理

代表犯罪者自身的基本道德和责任感缺失

实施过程还需要利用对方投入的情感

这对一个十几岁的受害者来说

是难以承受的心灵伤害



《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提到


难怪张同学说感觉吴是个假人

因为确实是个假人

打从一开始

吴只是在扮演一个短暂的人设

动机和目的就是我们上边所分析的

在最短时间内达成目的。



“骗婚”是实实在在的感情诈骗

有男骗女,女骗男


个人行为的骗婚多是为了满足私欲,

比如金钱和性。

同性恋为了掩人耳目骗婚的

也非常多。


团伙作案的“骗婚”,危害更严重

绝大多数以金钱为目的

比如“网恋杀猪盘”

“现实中的拆白党”;


网恋杀猪盘我们讲过很多次

晚点我们再着重分析一下人设

先讲一个现实中的拆白党案例

如典型的“22次骗婚案”


2014年,警方发现有一女子小芳,在6年中一共和22个不同的男人以结婚为幌子骗取礼金。事后调查发现是团伙作案,中间人联系专业的媒婆在各地物色目标,新娘小芳作为工具人,嫁过去之后先办婚礼、收礼金,缓办结婚证。骗得礼金以后,小芳则采用不洗头,不洗澡,不干活,不让碰这“四不政策”,逼迫男方主动让她离开,必要时甚至装疯。


每次假结婚,骗婚团队可以得到数万元礼金,但作为关键人物小芳,每次拿到的仅仅是几百到几千不等的分成。

这种不办结婚证的婚骗多出现在经济落后地区


但最早出现在上海的“拆白党”

则是以富家小姐、公子为目标的

他们以合法婚姻为前提进行骗婚

因为对象的财富足够多

所以他们不再满足于“仙人跳”、“抓黄脚鸡”等短期利益,

而是去追求房子车子,公司股权,现金遗产,

甚至是孩子的抚养费、伴侣保险金等利益



那么,我们再讲回杀猪盘对人设的设定

我们在很多现实案件中

发现骗子扮演的并不是

一个世俗意义上的优秀对象

反而是那种外表普通的人

这是因为他们要针对的对象

正是那些自我评价低的普通人

这些人才是“婚骗”的高危人群


不同于男明星骗年轻美女这种极端案例

扮演一个普通人去骗另一个普通人

才是诈骗的常态


很多不高,不帅,不美,

年龄偏大但经济能力还不错的男女

可能在遇到骗子之前一直没感受

过美好的爱恋

当突然遇到骗子对他们无微不至关心

就产生了一种守得云开见月明,

终于等到真命的错觉。

成为感情诈骗的受害者



举一个典型案例

如日本的“黑寡妇案”

日本早年间发生了一起婚骗恶性案件,骗婚者以结婚为幌子,在骗得三个男子赠与的钱财之后,采用毒杀的方式将三人杀害。当骗子的照片被公布出来后,所有人都大跌眼镜。


就这长相?怎么骗婚的?

其实无非就是利用了那三位男子

自我低评价的心理


仔细研究黑寡妇在征婚网站上的自我介绍

能发现她所展现的特点

对很多男性都很有吸引力

例如她竭力包装自己传统、淑女的形象。

在其“自我简介”中,她这样写道:

“最擅长的事是做菜做点心”、 “喜欢比自己年长的男性”、“如果合得来希望能闪电结婚、组成美好家庭”、“婚后将竭尽所能照顾丈夫”

这样交友宣言极有诱惑力,很快便有“猎物”主动上钩。



讲完骗婚心理

最后再聊一下被骗人的心理

谈到被骗者的心理

我们老生常谈的一个词——“需求”

被骗婚者最明显的心理特征就是“急需”

迫切的需求感


我们不可否认的是,

婚姻仍然是现代社会的主流需求

且这个需求感太综合了

有来自社会的压力、父母的期望、自己的需求,很多时候还有经济的考虑,对方的期盼等等,是一个非常综合的问题,综合的方面越多,需求感越大。

需求感强烈,骗子自然就来了。


实锤吴亦凡作恶,骗婚心理原来这么可怕


流量时代

导致大家都要被迫吃“吴偶像”的瓜

大家说句实话

这些瓜吃得恶不恶心?


记得我小时候同学间有这样一句

打趣的话

“偶像偶像,呕吐的对象”

果真童言无忌,一语成谶

早几年我就有这个疑问了

流量?偶像?

这样的人也配吗?


实锤吴亦凡作恶,骗婚心理原来这么可怕


<

隐瞒或捏造个人信息是否算骗婚?

隐瞒或捏造个人信息是否算骗婚?

五年前全网刷屏的翟欣欣“骗婚”案,近日因一纸判决再次回到公众聚光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你眼中的爱情与婚姻的“浪漫之举”和“感动瞬间”,在一些不法分子眼里,不过是骗钱的把戏和噱头,不过是婚恋“杀猪盘”的一个剧本而已。法律上如何界定骗婚行为?骗婚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掉入婚恋“杀猪盘”的陷阱?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执行主任李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这些话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普法解读。

【案件回顾】

翟欣欣被法院判决返还近千万财产

2017年9月7日凌晨,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在公司附近的住所处跳楼身亡。

去世前一天,苏享茂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前妻翟欣欣利用他个人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为理由要挟,向他索要1000万人民币和一套房产。

根据苏享茂生前整理的二人聊天记录和书面回忆,其与翟相识两个月就闪电结婚,40天后又迅速离婚。加上离婚协议书中的赔偿金等,苏享茂近四个月为翟欣欣花费逾千万。

苏享茂的遗书公开后,舆论哗然,引发网友关注。

苏享茂离世后,苏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指控翟欣欣诈骗、敲诈勒索。此外,苏家亲属还于2018年4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苏享茂生前送给翟欣欣的巨额财物。

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翟欣欣应该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近千万元的现金、汽车等财产,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其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等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

4月7日,苏享茂姐姐苏雅凤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认同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不过,她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翟欣欣使用威胁的方式,向苏享茂索取钱财,涉嫌敲诈勒索。他们已经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正在积极推动刑事立案。

“从出事开始到现在,刑事(立案)一直都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就是要追求刑事立案。”苏雅凤说。

【普法看点】

1.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正常的婚恋交往,是不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过程中有所欺骗,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维持关系,最终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而法律上所指的骗婚,一般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退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近年来,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其中既有直接通过转账、消费获取财物的情况,也有诱导投资、炒股、博彩的“杀猪盘”型诈骗。

“骗婚”行为通常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大龄未婚青年或是急于成家的青年,以相亲、结婚为名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买礼物、买首饰、彩礼钱等名目为由索要钱财;三是行骗流程较快,一般都是快速地推进说媒、相亲、结婚、离婚及逃脱等程序,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团伙作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发现女方贪图钱财、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宜定性为骗婚。

如果在婚恋期间,一方连续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比如:家友遭遇事故或者看病需要用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可以替对方办成某件事需要相关费用,则涉嫌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一方在婚前对重要个人信息有所隐瞒甚至造假,例如婚史、重大疾病史、学历、身份、债务问题等,是否涉嫌骗婚?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情节严重的确实可能涉及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婚恋过程中,有些人也会美化、夸大自己的职业、收入等情况,或者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有的本身已有交往对象甚至已婚,仍然追求他人。这种婚恋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对于隐瞒婚史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不是属于骗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只是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并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但如果是隐瞒已婚状况而与他人结婚的情形,《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涉嫌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不构成骗婚,因为这种行为不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属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另一方在婚后得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所患的疾病是按婚姻无效还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需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按照所隐瞒的疾病的性质来判定。

对于婚姻一方隐瞒债务的情形,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使用,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仅是用于某一方,则属于个人债务。

3.如果通过婚恋网站或中介机构相识的婚恋对象,在重要个人信息方面出现隐瞒甚至虚假的情形,婚恋网站或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在一些婚恋诈骗案件中,网络平台往往成为当事人相识的重要媒介,这其中既有一般的交友软件,还有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

一般来说,交友软件对当事人信息不存在登记审核机制,也不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因此即便有骗子混迹其中,导致被害人遭遇诈骗,平台通常是不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来说,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并且对登记信息具有一定的审核要求,有些还向客户提供高级会员等收费功能,一旦疏于审核导致婚恋诈骗发生,平台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发生在广东的一起司法案例中,男子刘某购买了某婚恋网站的高级会员,通过平台结识了一名自称离异的女青年,两人交往后被要求投资虚拟货币导致近百万元的损失,刘某遂起诉平台要求承担责任。

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平台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平台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实施的部分行为与刘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平台提供婚恋中介服务,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而且,刘某购买了高级会员服务,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平台对刘某亦负有较普通会员更高的义务。

基于双方的合同内容和诚信原则,平台应当向刘某如实报告包括其他会员信息的真实情况在内的有关事项。平台还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该平台未能充分、恰当履行上述义务,综合考量平台的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该平台对刘某被诈骗而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4.在婚恋过程中,如何防止落入骗婚陷阱?

在不少骗婚案件中,受害者往往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对于急于结婚或恋爱的青年男女而言,一定要在爱情面前保持必要的清醒并予以防范:

1.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征婚交友广告,通过网络结识的婚恋对象,一定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做一定的了解和核实,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

2.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或者赠送价值昂贵的礼物、房屋、车辆等,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础,不能只靠物质来维系。

3.交往中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尤其是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4.一旦发现被骗巨额钱财,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文/本报记者 陈斯

翟欣欣“骗婚”案再获关注 法律上如何界定骗婚行为

翟欣欣“骗婚”案迎来一审判决再度获关注

隐瞒或捏造个人信息是否算骗婚?

五年前全网刷屏的翟欣欣“骗婚”案,近日因一纸判决再次回到公众聚光灯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你眼中的爱情与婚姻的“浪漫之举”和“感动瞬间”,在一些不法分子眼里,不过是骗钱的把戏和噱头,不过是婚恋“杀猪盘”的一个剧本而已。法律上如何界定骗婚行为?骗婚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避免掉入婚恋“杀猪盘”的陷阱?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执行主任李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这些话题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普法解读。

【案件回顾】

翟欣欣被法院判决返还近千万财产

2017年9月7日凌晨,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在公司附近的住所处跳楼身亡。

去世前一天,苏享茂在Google+留下一份网帖称,前妻翟欣欣利用他个人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为理由要挟,向他索要1000万人民币和一套房产。

根据苏享茂生前整理的二人聊天记录和书面回忆,其与翟相识两个月就闪电结婚,40天后又迅速离婚。加上离婚协议书中的赔偿金等,苏享茂近四个月为翟欣欣花费逾千万。

苏享茂的遗书公开后,舆论哗然,引发网友关注。

苏享茂离世后,苏家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指控翟欣欣诈骗、敲诈勒索。此外,苏家亲属还于2018年4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苏享茂生前送给翟欣欣的巨额财物。

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翟欣欣应该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近千万元的现金、汽车等财产,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其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等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

4月7日,苏享茂姐姐苏雅凤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认同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不过,她认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翟欣欣使用威胁的方式,向苏享茂索取钱财,涉嫌敲诈勒索。他们已经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正在积极推动刑事立案。

“从出事开始到现在,刑事(立案)一直都是我们的目的。我们就是要追求刑事立案。”苏雅凤说。

【普法看点】

1.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正常的婚恋交往,是不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即便在交往过程中有所欺骗,但其目的往往是博取好感、维持关系,最终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而法律上所指的骗婚,一般是指以婚姻为诱饵、诈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退婚”、寻机逃离,最终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近年来,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犯罪屡见不鲜,其中既有直接通过转账、消费获取财物的情况,也有诱导投资、炒股、博彩的“杀猪盘”型诈骗。

“骗婚”行为通常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不法分子瞄准的对象大多是大龄未婚青年或是急于成家的青年,以相亲、结婚为名行骗;二是不法分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大多以买礼物、买首饰、彩礼钱等名目为由索要钱财;三是行骗流程较快,一般都是快速地推进说媒、相亲、结婚、离婚及逃脱等程序,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现团伙作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索要彩礼后失踪、离家出走的,索要彩礼后与他人同居的,或者短期内多次婚嫁的,要注意甄别是否涉嫌诈骗犯罪。即使不构成诈骗犯罪,存在上述情形的,在确定彩礼返还时,法院也会给予足够的价值评判。如果认定女方的确是以索要彩礼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涉嫌诈骗犯罪的,人民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并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发现女方贪图钱财、家庭意识淡薄,对婚姻不负责任等,导致两人无法共同生活的,一般不宜定性为骗婚。

如果在婚恋期间,一方连续编造种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比如:家友遭遇事故或者看病需要用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可以替对方办成某件事需要相关费用,则涉嫌诈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一方在婚前对重要个人信息有所隐瞒甚至造假,例如婚史、重大疾病史、学历、身份、债务问题等,是否涉嫌骗婚?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情节严重的确实可能涉及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婚恋过程中,有些人也会美化、夸大自己的职业、收入等情况,或者隐瞒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有的本身已有交往对象甚至已婚,仍然追求他人。这种婚恋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对于隐瞒婚史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不是属于骗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只是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并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

但如果是隐瞒已婚状况而与他人结婚的情形,《刑法》上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涉嫌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不构成骗婚,因为这种行为不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但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属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另一方在婚后得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所患的疾病是按婚姻无效还是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需要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按照所隐瞒的疾病的性质来判定。

对于婚姻一方隐瞒债务的情形,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使用,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仅是用于某一方,则属于个人债务。

3.如果通过婚恋网站或中介机构相识的婚恋对象,在重要个人信息方面出现隐瞒甚至虚假的情形,婚恋网站或中介机构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年来,在一些婚恋诈骗案件中,网络平台往往成为当事人相识的重要媒介,这其中既有一般的交友软件,还有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

一般来说,交友软件对当事人信息不存在登记审核机制,也不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因此即便有骗子混迹其中,导致被害人遭遇诈骗,平台通常是不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专门的婚恋交友网站来说,由于其本身就以促成婚恋为目的,并且对登记信息具有一定的审核要求,有些还向客户提供高级会员等收费功能,一旦疏于审核导致婚恋诈骗发生,平台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发生在广东的一起司法案例中,男子刘某购买了某婚恋网站的高级会员,通过平台结识了一名自称离异的女青年,两人交往后被要求投资虚拟货币导致近百万元的损失,刘某遂起诉平台要求承担责任。

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判定平台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平台虽未实施诈骗行为,但实施的部分行为与刘某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平台提供婚恋中介服务,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而且,刘某购买了高级会员服务,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平台对刘某亦负有较普通会员更高的义务。

基于双方的合同内容和诚信原则,平台应当向刘某如实报告包括其他会员信息的真实情况在内的有关事项。平台还应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该平台未能充分、恰当履行上述义务,综合考量平台的侵权行为方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小,法院酌情确定该平台对刘某被诈骗而尚未追回的财产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4.在婚恋过程中,如何防止落入骗婚陷阱?

在不少骗婚案件中,受害者往往落得“人财两空”的局面,对于急于结婚或恋爱的青年男女而言,一定要在爱情面前保持必要的清醒并予以防范:

1.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征婚交友广告,通过网络结识的婚恋对象,一定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做一定的了解和核实,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

2.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大额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或者赠送价值昂贵的礼物、房屋、车辆等,婚姻需要深厚的感情基础,不能只靠物质来维系。

3.交往中保持必要的防范意识。尤其是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4.一旦发现被骗巨额钱财,要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文/本报记者 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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