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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离婚中的按揭问题

  • 离婚诉讼
  • 2022-01-03 01:50:01
  • 白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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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离婚中的按揭问题

专业回答

(一)按揭房贷款未还清时购房人是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1、一般情形:购房人在签署了购房合同并进行了房屋权属登记之后,其实是已经在房屋开发商那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从银行那里贷款实际上是以房屋为抵押物进行的抵押贷款,陆续偿还给银行的只是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并不是房款。
故而购房人即使未还清房贷,依然是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离婚时是可以对房产进行分割的。
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按揭银行有权将该抵押房变价并优先受偿,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已经取得权属登记的按揭房产,即使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将其认定为尚未取得所有权而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特殊情形: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房款未清是否可以分割。
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作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不对该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影响,因此并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及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只要能证明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二)按揭房产权取得的时间如何确定
1、一般原则:以权属登记的取得时间作为按揭房产是婚前所得还是婚后所得的时点。

2、特殊情形:但在实践之中,由于从签订买卖合同到房屋的权属登记还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很多房屋由于非购房人的原因无法及时办妥权属登记。
在婚姻关系中,就有可能出现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付了按揭款,但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在婚后才权属登记,那这就等于是将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置于了一个不确定状态。
在离婚诉讼中可能就因为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时间差异导致了财产性质的不同,还可能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仅因为结婚登记就成了房屋共有人。
这种情况不仅依情理很难理解,也与《民法典》中确立个人财产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只在夫妻间进行,并不存在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利益冲突。
那么,在夫妻之间,一方婚前按揭贷款的房产应当以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房产权属登记的取得来作为所有权取得的时间节点。
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且房产权属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无论该房的权属登记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都应认定房产系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按揭房产很多情形下离婚时,并没有获得房产证,但是房屋的购买信息已经在房管局进行登记了,故此对于任何的民事主体来说,离婚的按揭房即使没有房产证,也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若此按揭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是,才可以进行分割。

离婚诉讼二审会判离婚吗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而不是直接判决离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就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也就是说,对于离婚案件,即使一审法院对应判决离婚的案件错误的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告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纠正而判决离婚,只能发回重申。这种程序的设定,有其合理性,因为,婚姻是人生大事,又因为是二审终审,如果第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离婚,就必然剥夺了被上诉人也即一审被告的上诉权。

综上,正确的上诉请求应该是: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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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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