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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作为司法中经常使用的术语,立法没有统一其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赃物是指因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包括犯罪分子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得的财物。
赃物是否能够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继出台如下规定,明确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取得赃款赃物可以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1.《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债务、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被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决。”
2.《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