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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①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②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③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④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⑤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
在一般情况下,彩礼赠送了是不能返还的,但是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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