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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信用卡诈骗罪
  • 2021-07-06 15:26:54
  • 新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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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贷记卡,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使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那么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知更鸟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关于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问题。

  一、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团伙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伪造、冒领信用卡实施诈骗的,数额5千-5万的属于较大,恶意透支的,数额1万-10万属于数额较大。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呢?数额有要求吗?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将跟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团伙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内容。综上所述,团伙如果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话,如果被定罪需要数额在5千以上。谢谢您的观看,如果后续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内容,欢迎继续浏览知更鸟网。

 

信用卡诈骗判决书

  信用卡很多人在使用,不管是在生活当中,还是工作上,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触犯了刑事法律,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件经法院审理之后会给出判决书,那么信用卡诈骗判决书范本是怎样?下面知更鸟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信用卡诈骗判决书

  徐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3409号

  文书正文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辩护人陈某某,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多张信用卡,在上述银行核发信用卡后,其即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案发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74,587.24元,经上述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广发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5******9386)。2009年4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4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7,50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37,839.28元。

  2、200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向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92******5959)。2009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22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2,450.27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853.59元。

  3、2010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3102)。2010年7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2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2,091.60元。

  4、2012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向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9******5100)。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持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9月18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3,06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36,026.50元。

  5、2010年7月、2013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向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三张(卡号分别为:4218******6569、4218******6280、6226******8447,同一账户、合并结算)。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徐某某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8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0元。截止案发,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85,776.27元。

  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相关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2、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发还被害银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

  代理审判员师**

  人民陪审员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流程

  1、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预防

  1、银行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这将会保障权益,防止盗用风险,以避免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2、妥善保管个人资料:切勿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也勿将卡号、有效期、cvv2等个人信息告诉他人。

  3、不要泄露银行卡取款密码,手机验证码等等验证信息。

  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信用卡诈骗判决书”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信用卡诈骗行为一旦被定罪,是要判刑的,不仅判刑还要罚款,所以不要有侥幸心理,作为普通用户也切记不要受当上骗。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知更鸟,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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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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