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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四项不予登记的条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到底包括哪些疾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事实上在婚姻登记时结婚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结婚双方的手中。
对于一方隐瞒疾病而让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自己结婚的,即使结了婚法律也将宣布这个婚姻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且婚后对方尚未治愈,当事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法院也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如下证件:
(1)本人的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2)有工作单位的,应由单位出具结婚状况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跨乡(镇)、街的加盖乡(镇)、街印章。
(3)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应持劳动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凡离过婚的要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丧偶的要持配偶死亡证明。
(6)属于痴、呆、傻人员要持《痴、呆、傻人员结婚身体检查审批表》。
(7)男女双方必须提交3个月以内的婚前体检证明及照片两张。
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的团以上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手续,领取结婚证明书;确立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