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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与表哥的女儿在同一乡镇企业中工作,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准备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允许?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在血统上所作的限制。不在这个限制,便允许当事人结婚。本例中王某与表哥的女儿数至他(她)们的同源,王某是第三代,表哥的女儿是第四代,他们结婚在血统上没有法律限制。因此,与表哥的女儿结婚,并不违反婚姻法。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