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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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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2 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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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是什么意思文章目录:

法制史漫谈:通奸本是刑事犯罪,看看历代刑法对通奸罪如何处罚

通奸,我国古代又称为和奸,和的意思是男女相愿。


周朝对通奸处以宫刑的处罚,是我国最早的通奸罪的规定。其中清代刑律对通奸的规定最为畅快,当时立即杀死通奸男女,这都不属于犯罪,这种法律才是符合人性的法律。


中国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周代《尚书大全》概括了当时刑法的罪名,其中规定:“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通奸罪的规定。


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侈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日淫禁。”


秦代法律中记载有爰书……‘告曰:“乙、丙相与奸,自昼见于某所,捕校上来诣之”。秦始皇生前在会稽祭禹时刻石记功,其中说“……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对于从事掇合谋奸的人也规定了刑罚:其谋合奸通之人,减奸罪一等”(唐律卷二十六)。


元代有“夫获妻奸而妻拒捕,杀之无罪”的判例(《元史·刑法志》)。


明刑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不论是否是在现现场抓获)《大明律》卷二十五)。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律进一步明文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声(《清刑律·人命篇》)。


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历代法律对于有丈夫的妇女与人通好,均从重处刑,如唐律规定:“诸奸者……有夫者徒二年”,称为“有夫奸”。


元律规定:“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杖八十七”。明律规定“有夫奸,杖九十”。


直到1911年1月25日清新刑律中仍有:“和奸有夫之妇者处四等(即1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其为无夫之妇者,处五等(2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1928年国民党颁布的刑法第十七章妨害婚姻家庭罪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告诉乃论,配偶纵容或有恕者,不得告诉。"


我国第一部刑法未规定通奸罪,显然不是立法中的疏忽或遗漏,而是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任务,认为这种行为系出于双方自愿,尚未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构成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因此,不宜规定为犯罪。


社会发展至今,通奸入刑已经为学界讨论多次,作为发达国家的韩国一直将通奸定为刑事犯罪,近年就有不少韩国女星因此入狱。


在当前世风日下的社会,通奸入罪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立法建议。


近期出轨事件多,正好聊聊出轨在古代是什么罪

近来热衷于吃瓜看热闹。


这段时间来,网上关于出轨,关于绿帽子的新闻此起彼伏。


闲来无事,我就去搜索罗列了一下中国古代对于出轨的态度。出于严谨,我对文中多数的古文都去找了原著。


出轨是个现代词,在古时候,这行为叫通奸,通奸的定义就是: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现代人来说,出轨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对于古人来说,出轨也就是通奸,可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甚至可能丢了身家性命。肯定有人马上想到浸猪笼,但浸猪笼属于民间私刑,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官家的说法。


通奸罪的说法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的处罚是宫刑,宫刑的意思大家应该都懂。这里多说一句,女人也是可以受宫刑的,但因为过于残忍,本文不讲细节。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魏刑法》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男人重婚搞外遇就处死,女人重婚则处以宫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法对男女通奸也做出了规定,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里说道: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借给别家传种的公猪,比喻睡了别人家女子的淫乱男人。秦律里的男女通奸,必然是重罪,而且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规定: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对于淫乱的男人,可以直接杀死,不用经过官府判决,私刑是合法的!


汉朝《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城旦舂,是“城旦“和”舂“,城旦是筑城,针对男性,舂是舂米,针对女性,其实就是服劳役。如果犯通奸罪的是官员,那就得按强奸罪处置。两汉因为时间长,其律法变动也较多,就通奸一项,根据学者研究,是“轻至免侯,重至弃市(弃市就是拖到闹市口斩首)”,没有很严格的标准,但不管是免官还是斩首,都属于重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法基本沿袭秦汉。《北魏律》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这里的“不以礼交“,应该包括两方面:通奸和乱伦。古人对乱伦基本是零容忍的,隋文帝的《新律》里“十恶”,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十恶不赦里的十恶,就包括”内乱“,内乱的重点就是乱伦。


唐朝是个很开放的王朝,对通奸的容忍度也比较高。《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通奸男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如果当事女主角是有夫之妇,那么再加刑半年,也就是有期徒刑两年,如果是官府权贵人家犯事,罪加一等。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法律,也是有期徒刑一年半或者两年。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徒罪得免役年“,意思是普通的有期徒刑在挨打后就可以释放了。通奸罪判刑一年半,折算成脊杖十五后释放。宋朝还非常有创意,发明了” 奸从夫捕“,意思是这通奸罪是否成立,以丈夫的意见为准,如果戴了女帽子的男人认为没事,那么官府也不能追究。这规定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家庭的稳定,但这显然又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因为法律并没有说男人的通奸罪是否成立,他老婆说了算。另外据说宋朝如果捉奸当场打死奸夫淫妇,是免罪的,这条未确认。如果真是如此,当年武大郎真是可惜了。而对于官员通奸,宋法也是参照唐律,从严处理,同时也不适用” 奸从夫捕“。


到了元朝,《刑法志》说: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仗八十七。女人还要“去衣受刑”。通奸的处罚是打七十七或者八十七杖,女人要脱光衣服挨打,以示其辱。《刑法志》还说: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这句话有点拗口,意思就是前面讲过的,捉奸在床打死奸夫淫妇,免罪,女子打死自己偷情的丈夫及情妇,也是免罪。


明朝推翻了元朝,但是在通奸罪上,却是照搬全抄,只是杖刑多了三下,分别是八十和九十,其余不论是当场打死免罪,还是女人脱了衣服挨打,都和元朝一模一样。


满人入关建立清朝,居然又来了一个抄袭的,连打人的数字也和明朝一样,不过没有看到“去衣受刑”。同时《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勿论就是不追究,当场打死奸夫淫妇免罪,如果只是打死了奸夫,淫妇就交给官府卖身为奴,收入归官府。为什么收入要归官府?我也不知道,此处心疼绿帽丈夫一秒钟。


小结一下,其实就三点


一、自古以来,多数朝代通奸都是重罪。


二、部分朝代政府认可甚至鼓励私刑。


三、权贵通奸,从重处罚。


我本来只是想吃个瓜,结果研究了一夜古文,最后唠叨几句吧。


所谓饱暖思淫欲,男欢女爱本是人之常情,但正如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今人好色或者有别的精神追求,也该守住底线。古人对权贵通奸惩罚尤为严重,今天的精英阶层其实也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出轨是一件要负责任的事,即使没有法律的制裁,也会有道德的批判,还可能有经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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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通奸行为的宽容,是对合法婚姻的伤害与亵渎吗?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事实上,通奸行为是对合法婚姻的极大伤害,据不完全统计,因出轨导致的离婚占到离婚原因的百分之三十,可见通奸对婚姻稳定的影响之大。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通奸行为的处罚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惩罚,例如《婚姻法》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内出轨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只有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刑罚处罚,例如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近日,广东茂名电白区岭南镇发生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案件:一名男子因为婚内出轨,被女方亲属进行惩罚,将其上身赤裸,用麻绳绑进竹笼内扔进水里,该男子当场痛苦并求饶。


将人“浸猪笼”涉嫌刑事犯罪

几名行为人的法治观念太淡薄了,用自己的犯罪行为来惩罚他人犯下的错误,反将自己送入班房。


从行为性质上来看,几名嫌疑人将被害人脱光上衣放入竹笼内扔进水中,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如果几名嫌疑人将被害人长时间放入水中,并没有采取任何的紧急救助措施,其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去的故意,那么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从量刑上来看,如果几名嫌疑人只是报复性地对被害人进行惩罚,没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且被害人经鉴定未构成轻伤,那么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对几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出罚。如果导致该男子重伤的,就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如果持有从杀人的故意,即使该男子未构成轻伤,也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进行处罚。


现代法律倾向于认为通奸不构成犯罪

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在韩国,韩国宪法法院2008年10月30日曾宣判处罚通奸者符合宪法规定,此后约5000人因通奸嫌疑被起诉或被判刑。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有配偶而通奸者和通奸对象,均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对共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而被废除。


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刑法第497条涉及“通奸罪”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正式成为历史。


人们常常认为美国人民对性持开放态度。这实际上是很大的误解。从法律来看,美国许多州都偏向保守。对于通奸而言,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美国的州仍然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此后,不断有州废除通奸罪,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1973年就废除了这一罪名。近年来废除通奸罪的州还有西弗吉尼亚州(2010)、科罗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尔州(2014)。


总的来看,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更大地对人的自由给予尊重和宽容,因而对于一般的通奸行为(出轨、一夜情等)以不认为是犯罪为主流观点,只有严重侵害相关法益的行为才认定是犯罪行为,例如我国的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对通奸行为应当如何惩罚?

通奸行为是对婚姻的背叛与不忠,应当被世人所唾弃,也应当受到惩罚。那么应当如何处罚通奸行为呢,有下面两个观点:


观点一:通奸伤害的不仅仅是忠诚方的婚姻感情,也伤害了社会风气,善良风俗。更何况,自古奸情出人命!完全放任,任由公民自己去维权,反而会引发更多违法犯罪事件


所以即便通奸行不能被刑罚处罚,也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调整,表明法律的态度,通奸,即便不是犯罪,但也是违法行为,让老实人维权更有底气。


观点二:国家公权力不能过多地介入公民的生活中,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是对宪法的亵渎,从民法的角度,通奸中受害人与侵权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处理侵权索赔事宜,何况《婚姻法》对于通奸行为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时过错方“净身出户”等,让通奸者人财两空即可,不宜让公法过多的介入其中。


以上两种观点,你更认同哪一个呢?欢迎留言讨论!


对通奸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单选 0人 0% 国家应当对通奸进行处罚 0人 0% 民事纠纷,公权力不应该过多介入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事实上,通奸行为是对合法婚姻的极大伤害,据不完全统计,因出轨导致的离婚占到离婚原因的百分之三十,可见通奸对婚姻稳定的影响之大。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通奸行为的处罚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予以惩罚,例如《婚姻法》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内出轨的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只有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受到刑罚处罚,例如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近日,广东茂名电白区岭南镇发生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案件:一名男子因为婚内出轨,被女方亲属进行惩罚,将其上身赤裸,用麻绳绑进竹笼内扔进水里,该男子当场痛苦并求饶。


将人“浸猪笼”涉嫌刑事犯罪

几名行为人的法治观念太淡薄了,用自己的犯罪行为来惩罚他人犯下的错误,反将自己送入班房。


从行为性质上来看,几名嫌疑人将被害人脱光上衣放入竹笼内扔进水中,涉嫌故意伤害罪,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如果几名嫌疑人将被害人长时间放入水中,并没有采取任何的紧急救助措施,其主观上有放任被害人死去的故意,那么还有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从量刑上来看,如果几名嫌疑人只是报复性地对被害人进行惩罚,没有伤害或者杀人的故意,且被害人经鉴定未构成轻伤,那么应当依据《治安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对几人作出拘留、罚款的出罚。如果导致该男子重伤的,就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如果持有从杀人的故意,即使该男子未构成轻伤,也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未遂进行处罚。


现代法律倾向于认为通奸不构成犯罪

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在韩国,韩国宪法法院2008年10月30日曾宣判处罚通奸者符合宪法规定,此后约5000人因通奸嫌疑被起诉或被判刑。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有配偶而通奸者和通奸对象,均可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对共17件通奸相关案件进行统一审理并裁决,韩国刑法第241条规定处罚通奸者违背宪法而被废除。


2018年9月27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废除刑法第497条涉及“通奸罪”的相关内容,标志着这条在印度沿用158年的陈年律法正式成为历史。


人们常常认为美国人民对性持开放态度。这实际上是很大的误解。从法律来看,美国许多州都偏向保守。对于通奸而言,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绝大多数美国的州仍然将通奸视为刑事犯罪。此后,不断有州废除通奸罪,比如宾夕法尼亚州在1973年就废除了这一罪名。近年来废除通奸罪的州还有西弗吉尼亚州(2010)、科罗拉多州(2013)、新罕不什尔州(2014)。


总的来看,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是更大地对人的自由给予尊重和宽容,因而对于一般的通奸行为(出轨、一夜情等)以不认为是犯罪为主流观点,只有严重侵害相关法益的行为才认定是犯罪行为,例如我国的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对通奸行为应当如何惩罚?

通奸行为是对婚姻的背叛与不忠,应当被世人所唾弃,也应当受到惩罚。那么应当如何处罚通奸行为呢,有下面两个观点:


观点一:通奸伤害的不仅仅是忠诚方的婚姻感情,也伤害了社会风气,善良风俗。更何况,自古奸情出人命!完全放任,任由公民自己去维权,反而会引发更多违法犯罪事件


所以即便通奸行不能被刑罚处罚,也应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调整,表明法律的态度,通奸,即便不是犯罪,但也是违法行为,让老实人维权更有底气。


观点二:国家公权力不能过多地介入公民的生活中,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是对宪法的亵渎,从民法的角度,通奸中受害人与侵权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处理侵权索赔事宜,何况《婚姻法》对于通奸行为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婚时过错方“净身出户”等,让通奸者人财两空即可,不宜让公法过多的介入其中。


以上两种观点,你更认同哪一个呢?欢迎留言讨论!


对通奸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呢? 单选 0人 0% 国家应当对通奸进行处罚 0人 0% 民事纠纷,公权力不应该过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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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是什么意思(通奸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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