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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范本(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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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2 09: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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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由于其特殊性,理论与实务界对其并未如施工合同研究那么集中,因有关裁判规则缺乏,故勘察、设计人在拟定、签署合同时对其理解不足,引发后续纠纷。为此,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组成了第十二工作组对此进行了系统研究,出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裁判指引》一书,正确界定了勘察、设计基础法律关系、与施工合同关系的区别,名义合同与实质合同的背离及其法律后果,以期对勘察、设计人的合同审查有所帮助。

界定勘察、设计基础法律关系的意义

基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请求支付款项的法律依据、合同效力、管辖(仲裁)机构紧密相关,在程序上对案件处理具有重要影响,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诉讼(仲裁)策略。比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存在资质准入要求,行业内往往充斥着缺乏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或个人“打擦边球”的现象。其中,典型的情形就是名义上为勘察、设计咨询、配合服务,但实际上是由所谓的“咨询者”“配合者”“服务者”等从事实质性的勘察、设计工作。

名为设计优化,实为从事设计活动。

在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974号案件中,正国优公司主张其仅实施了设计优化任务,并不需要设计资质。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正国优公司与中汇国银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优化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正国优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在设计院不能及时改图、出图情形下由正国优公司改图、出图,直接将设计成果转化为新的设计图,所以正国优公司的工作实质上有替代设计院的工作内容,这表明正国优公司并非仅对已有设计提供优化建议,而是进行新的替代性或补充性的设计,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名为设计组织,实为从事设计活动。

在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1961号案件中,际高公司主张案涉的《设计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公司仅仅为设计组织者,无需设计资质,合同约定的三项设计任务均由其他公司负责。最高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设计合同》约定了际高公司的德国合作伙伴及清华大学参与工程的设计,但发包人与上述第三方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际高公司是实际上的建筑设计单位,履行了设计单位的所有设计工作,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名为设计配合咨询,实为从事设计活动。

在台州中院(2016)浙10民终158号案件中,原告主张其主要工作系配合有资质的设计联合体作出说明、审图、设计配合、咨询,属于承揽合同无需资质。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持设计方案的设计,需提交平面图、设计图、布置图等实体性文件,系负责目标地块的建筑设计方案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建筑方案设计阶段主持设计与扩初设计、施工图纸设计阶段协助配合等内容。鉴于原告不具备相应建筑方案的设计主体资质,认定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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