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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管理办法(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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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20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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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二、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包括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均需登记,请按相关规定向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租房信息。其中: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必须于2022年3月25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核发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近期免冠照片(包括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二)单位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外,出租方还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三)租赁关系延续或变更的,租赁双方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起七日内,必须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登记。

三、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开展房屋中介租赁业务时,应事先核实、了解承租人身份信息和基本情况,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在主持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提醒、督促租赁双方七日内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自主持签订租赁合同起十五日内,必须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关租赁信息。

四、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要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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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2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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