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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类型案件中,如果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基本上就会获得轻判,有些极端的案件,甚至可能判决缓刑。在杀伤型犯罪中,谅解更加显得重要,只不过被告一方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最高法有一个《量刑指导意见》,其中第9条规定了谅解的三种情形:
第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二、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的,刑罚减少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如果需要判死刑的案件,取得谅解后,很有可能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2019年7月,在河南永城发生了一起不寻常的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在酒后驾驶玛莎拉蒂,将一辆宝马7系撞飞,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的结果。
根据视频显示,这辆玛莎拉蒂在撞击宝马前,已经发生了多起剐蹭事件并且逃逸,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160毫克/100毫升。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谭某某提起公诉,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报道,在判决前,谭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了400多万元并取得谅解,最终法院判决谭某某无期徒刑。
笔者提供一个最高法的判例给大家参考,案号是“(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该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中找到。
案件简介:被告黎某醉酒驾驶,在撞到人之后,继续开车冲向人群,造成2人死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广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一般来说,二审法院都维持了死刑立即执行,这个黎某可以说是死定了,然而黎某的积极赔偿产生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