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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侵权怎么赔偿(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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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2 15: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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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不同类型的著作权权利,其交易对象、传播渠道、传播范围、受众数量、营利模式等有所区别,所反映出来的市场交易价格不能相互替代。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考察所侵害权利的具体类型,并根据不同类型权利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
  【案情】
  上海三元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为电视剧《三进山城》的著作权人。2012年7月14日、8月21日、10月16日,三元公司分别委托代理人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获得了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所属“土豆网”、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所属“优酷网”未经许可播放电视剧《三进山城》的证据。原告三元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60万元。二审中,三元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等签订的6份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以及相关的业务凭证、发票、银行业务回单等,以证明涉案作品许可给电视台所获得的许可费,请求本案赔偿金额以此确定。
  【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三元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合一公司在前述赔偿款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元公司、全土豆公司、合一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元公司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等签订的6份许可合同,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作为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本案二审的焦点之一是,三元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其与山东广播电视台等签订的6份涉案作品著作权许可合同,是否应作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这涉及到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问题。
  【评析】
  根据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笔者认为,在计算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市场价格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必须是真实的、相关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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