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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收益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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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2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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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22条规定: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

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

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利润与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相匹配原则的方法。

成本法是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成本法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

收益法是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而2019年12月10日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的通知(中评协〔2019〕35号)第22条规定:当满足采用不同评估方法的条件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选择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评估方法,通过综合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而第23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1)基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采用一种评估方法;(2)由于评估对象仅满足一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3)因操作条件限制而采用一种评估方法。操作条件限制应当是资产评估行业通常的执业方式普遍无法排除的,而不得以个别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个别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操作能力和条件作为判断标准。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计税基础。换句话说,公允价值的计量会影响企业的税收成本。因此,企业在评估某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该先准确判断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基本方法的适用条件,选择最适合的评估方法,并充分考虑商业背景和交易目的等情况,对评估结论进行修正,最终与交易各方和税务机关达成共识。

最近一段时间,某技术研发企业计划将一项自行开发的技术用于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正忙着与技术研发团队沟通,共同准备评估该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在现行税收法规中,历史成本因其客观、真实和可验证等特性,成为确定计税基础的首选计量方式。但是,如果企业取得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形式的资产,且不需要支付相应对价的货币资产,此时就需要将相应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同时,如果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转让,比如将资产用于捐赠、偿还债务、利润分配等,也应当以公允价值为计算税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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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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