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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一个婚姻关系,而结婚证是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最直接、最简便的证据。那么,没有结婚证还能离婚吗?
没有结婚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另一种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这两种情形对于能否离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起诉离婚的一方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方法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方法二: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
方法三: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需要注意的是,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由于婚姻登记档案只能当场查阅,而且它并不一直存放于当时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内,因此,当事人最好在查阅复印前,向婚姻登记机关询问档案存放地,以免徒劳奔波。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没有结婚证的,能否离婚要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符合事实婚姻情形的,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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