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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21)渝xx函字第382号
重庆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的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委托人xx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xx律师就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事,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一)委托人于2018年3月29日入职贵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2021年3月30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3年(自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1年12月24日,贵公司向委托人出具《解聘通知书》,单方面通知自2021年12月24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委托人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如下:
1、自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7617.06元;
2、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0147.00元;
3、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380.65元;
4、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8695.60元。
经查阅委托人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和公积金缴纳情况,自2021年1月起,贵公司每月社保缴纳基数为7300元,公积金缴纳基数为7300元。
(三)委托人自入职贵公司后,贵公司未安排委托人依法享受带薪年假。
(四)双方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委托人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贵公司应按委托人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
以上事实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律师认为:贵公司的行为至少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贵公司应当向委托人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18695.60*8=149564.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贵公司应按照委托人的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