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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鉴于基金会的非营利、公益属性以及现实中多数基金会进行了慈善组织认定,本文讨论的基金会指已取得慈善组织认定的基金会,同时须考虑慈善组织相关规范管理问题。
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基金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进行符合规定的投资活动。
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亦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上述规定,应理解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是一项基金会的法定义务。2016年施行的《慈善法》从“发展慈善事业”原则出发,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会上年末净资产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和低于400万元三种情况下,其最低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分别应为其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百分之七和百分之八
应该说,只要基金会存在未被用于公益/慈善用途的财产,其就有让其财产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需求,这里关注的是,何种类型的基金会会在商业实质上将投资活动作为其主要业务活动之一。就我们所见而言,至少如下三类基金会应考虑将投资作为一项主要业务活动:
第一类,含有支出目标、需要平衡财产的当期收益和长远价值的基金会,典型代表是大学捐赠基金会,尽管中国的大学捐赠基金会尚未达到美国常春藤名校哈佛、耶鲁层面的为整个大学运行提供重要资金来源的程度,但也开始成为学校特定项目的定期/经常性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