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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办理汇算清缴。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所得项目 | 扣缴方式 | 预扣/代扣税率 | |
工资薪金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