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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法实施条例解释(最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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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0 1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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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下,

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行自由选择主义

。所谓自由选择是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自由选择

并不意味着可以同时选择复议和诉讼,因为复议和诉讼这两种救济机制不能同时进行

。自由选择

也不能违背司法最终处理原则,在已经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不能转而申请行政复议

。所谓已经选择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提起诉讼之后的任何阶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尚未作出裁判

。只要案件

已经系属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许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45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四元,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黄四元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志仁。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龙齐阳。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

法定代表人何洪亮。

原审第三人陈和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医生。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审第三人李芬,女,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郴州市监管中心医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龙友明,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黄四元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郴州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湖南省郴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郴州市卫计委)、湖南省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以下简称郴州市第二医院城东分院)、陈和田、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以下简称郴州市拘留所)、李芬、龙友明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1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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