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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
(一)规范冲突
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
1.获利说。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11条专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做出了规定,该意见认为:“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
2.收入说。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违法所得解释为“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案违法所得认定和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0]34号):“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获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全部经营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一)当事人故意违法的;(二)生产、销售、进口产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监督销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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