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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的学习中,案例分析时要学会辨识出其中的横向的法律关系和纵向的法律关系;在理论学习中,要学会回到民法、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经济法法条众多,要学会抓大放小,重者恒重,轻者恒轻。
例一, 某商场使用了由东方电梯厂生产、亚林公司销售的自动扶梯。某日营业时间,自动扶梯突然逆向运行,造成
这个题目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整理一下:
(1)关于
A.均可主张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
B.均可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栗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栗某可主张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正确答案:ABCD,将法律关系画出来之后,我们可以看到,某商场,亚林公司,东方电梯厂和王某,栗某是侵权法律关系,受到《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在于其损害要足够的严重,而对
(2)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
A.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薛某可主张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B.如商场未参加工伤保险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薛某可主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C.如商场参加了工伤保险,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仍由商场支付
D.如电梯厂已支付工伤医疗费,薛某仍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
正确答案:BC,本题关键在于工伤保险待遇,从法律关系图中可以看去,某商场和薛某是劳动关系,那么,薛某在工作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受伤,自然会被认定为工伤,他们之间的关系受到《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而不受《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调整,故A选项中,薛某可主张商场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请求权基础。,因此,薛某只能够要求商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根据请求权竞合理论,商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对于工伤保险机构而言,就没有理由再给薛某医疗费了。【请求权的目的已经实现】,故D错误。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如果第三人电梯厂已经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会重复支付。选项C正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B正确,理由:。《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