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邵武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四川观世茶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委托,对青岛传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注册在第21类商品上的第20362312号“观世”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经过高沃马坤律师的精准分析,最终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集茶园种植管理、初制生产、精品加工、茶文化交流、观光旅游于一体的茶企业。“观世”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早已在众多类别上成功注册,在中国乃至国际市场享有极高声誉,经过申请人长期对“观世”品牌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影响力及知名度。
争议商标“观世”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观世”的显著部分完全相同,语种及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各商标指定的商品存在高度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若争议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观世”作为申请人的商号,经过申请人的用心经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在当地“茶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其完全应该知晓申请人在先的“观世”字号,而将与申请人商号相同的争议商标注册在与申请人相同的商品上,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经核查,被申请人“青岛传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主营项目之一即为“商标代理注册、商标设计、版权代理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等服务项目,基于这种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相关业务的优势,是其大量囤积商标强大后盾。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无关联商标,显然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完全就是看中了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知名度与影响力而进行了恶意抢注,更是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